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91执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当区火炬大道)南方汇通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小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白洋镇善溪冲村。
法定代表人吕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江峡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8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张启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万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