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132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汇通华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当区火炬大道)南方汇通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小兵,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综合楼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成,总经理。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4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20439.58元及滞纳金54830.67元(以货款220439.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利率标准,从2015年10月2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止),质保金351196.21元及滞纳金39415.92元(以货款351196.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的利率标准,从2017年10月2日暂计算至2019年5月24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47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80元,本案执行费9207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计689927.38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和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9927.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 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墨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