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瑞祥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669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瑞祥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祥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祥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法庭审理终结前,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瑞祥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56元,减半收取2478元,由原告重庆瑞祥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