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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03民初1640号 原告: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河石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915318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10665554。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695465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9310576030。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2032307110013。 被告: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754781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还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8元,合计83元,由原告攀枝花市西佛寺景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庞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