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友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友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202执字第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祝河南省。
被执行人大连友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人大连友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大劳人仲裁字(2016)第2001号仲裁裁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