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36号
原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北侧。
诉讼代表人:冯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团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0MA07L9LA89。
负责人:刘金坡。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已减半收取),由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谈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