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路18号。
诉讼代表人:冯凯燕,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汤洁,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天地宽时代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化工市场C13幢8252、8253、8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859021171。
法定代表人:沈凤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申环管理人)与无锡市天地宽时代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宽公司)破产撤销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作出的(2019)苏028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天地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环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短信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天地宽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天地宽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同年8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地宽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至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宜兴分中心及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房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天地宽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天地宽公司在申请人申环破产人处有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58254.31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本案中抵消,故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58254.3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282民初2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旭东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