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25号
原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宜金公路北侧。
诉讼代表人:冯凯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汤洁,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林华、董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通知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