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六2015年12月2日,本院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申环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环电缆公司)重整一案,并指定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申环电缆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因申环电缆公司及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宜商破字第0002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申环电缆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申环电缆公司破产。本院查明:截止到2016年3月30日,共有136家(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申报的超出抵押担保范围的债权,列入无财产担保普通债权,单独列为一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债权总额2026581336.50元。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了债权表,经管理人初步审核,确认债权人为114家,确认债权总额为1664135026.02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3家,债权额为265313633.54元,税务债权1家,债权额414089.01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110家,债权额为1398407303.47元。对9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暂未确认,债权额122232798.81元,其中:营销人员债权7家,申报金额为1323389.81元,其要求按劳动债权清偿,因涉及债权的性质,需通过诉讼确认;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1家,申报金额为89909409元;无财产担保债权1家,金额为31000000元。对13家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债权额为212832578.07元。确认职工劳动债权9699873.85元。2016年3月30日,申环电缆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核查的债权表均未提出异议,同时债权人会议决议授权管理人根据对债权确认的诉讼结果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核结果重新编制债权表,直接提交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申环电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出的异议,对不予确认的债权及暂不确认的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及生效裁判文书进行重新审核。确认无财产担保债权7家,债权金额为222890000元;调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债权人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共计106134481.30元;调减无锡市申环电工有限公司等3家债权人无财产担保债权额1153169.31元;调增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优先债权5000元;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债权1家,确认优先受偿债权额77588820.38元,对超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8656620.12元列入普通债权。调整增加职工债权额555457.78元。申环电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等5家债权人将债权181296187.75元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确认转让金额为180884487.75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债权52981112元转让给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债权33320000元转让给杨裕国。管理人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在“无异议债权表”已作调整。申环电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共收到18家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补充申报债权金额为475038626.66元,其中:营销人员债权6家,债权额3666963.32元。管理人对18家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调查和核实,补充确认10家债权人债权额为33147660.65元,债权的性质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不确认债权2家,申报的债权金额为434792492.12元,对6名营销人员所申报的债权3666963.32元,因其要求按劳动债权清偿,因涉及债权的性质,需通过诉讼确认,故暂不确认。截至2017年6月21日,除13家营销人员所申报的债权4990353.13元,因其要求按劳动债权清偿,其债权的性质需通过诉讼确认,管理人暂未确认外,管理人确认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等128家债权人对申环电缆公司享有债权2110992739.16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3家,债权额265318633.54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1家,债权额77588820.38元;税收债权1家,债权额414089.01元;无财产担保债权123家,债权额1767671196.23元。确认职工劳动债权10255331.63元。2017年6月21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会后调查核实的结果编制了债权确认表,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请求本院裁定确认。
本院认为,申环电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进行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提交核查的债权表均未提出异议,同时债权人会议决议授权管理人根据对债权确认的诉讼结果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补充申报的债权审核结果重新编制债权表,直接提交宜兴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根据债权人会议形成的决议,重新编制了债权表。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对上述债权编制的债权表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时认为,13家营销人员所申报的债权,因其要求按劳动债权清偿,其债权的性质需通过诉讼确认,由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或依据诉讼结果确认其债权性质和数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等128家债权人对申环电缆公司享有债权2110992739.16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3家,债权额265318633.54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债权1家,债权额77588820.38元;税收债权1家,债权额414089.01元;无财产担保债权123家,债权额1767671196.23元。确认职工劳动债权10255331.63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无争议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