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621民初4399号
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元鑫,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岳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简称泰开公司)与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楼矿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元鑫、被告*楼矿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90120元及违约损失;2.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为其加工一批总价款为1860000元的电缆。原告按约定的规格、数量、金额等利息了义务。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下欠39012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
*楼矿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诉求的违约金不应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且没有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楼矿业承认泰开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泰开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泰开公司与**矿业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楼矿业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支付货款390120元及违约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泰开电缆有限公司货款3901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2元,减半收取3576元,由被告淮北徐楼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