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3执234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国际女子科技园兴国大道201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雅明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曹红梅。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联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雅明商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装费147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700元、案件受理费35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采取拘留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其中银行无开户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