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曈尚峰园1号楼1层108。
法定代表人:张继武,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4民初1531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12.27万元。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其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12.27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12.2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郝丙坤
审判员 薛恩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