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4民初15316号
原告: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曈尚峰园×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继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鑫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三河市。
原告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继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的道路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并于2010年1月14日向原告收取保证金12万元,有被告出具的证明为证。该工程于2010年6月份完工,并已交付使用。在使用期间,被告未提出有需要维修的要求,应视为合格。就保证金返还一事,被告迟迟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得诉诸法律。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施工完毕并已交付使用,被告拒绝返还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维修保证12万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基于相应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月14日,***出具《证明》,内容为:暂扣中滩道路维修保证金壹拾贰万元整。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称其2009年12月5日至2009年12月24日,经与***口头协商,负责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的道路维修,具体包括淋路面、砌路边石,道路具体位置为东小口镇政府门前东西向路一公里。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称工程款总计728580元,已支付600000元,剩余保证金1200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现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的道路维修工作,***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根据***出具的证明,其暂扣中滩道路维修保证金12000。现该工程已过质保期,***应将保证金支付于原告。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玉希
人民陪审员  张淑珍
人民陪审员  赵凯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