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2民终10861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上诉人北京***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德玲、北京四海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银海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2民终108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慧,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补正为“陶希,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宋 光
审 判 员 陈广辉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盼盼
书 记 员 何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