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初828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津航净化空调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南蔡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津航净化空调工程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高哲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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