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粤都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2民初1136号
申请人:河北粤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经济开发区恒诚路与桃仙大街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MA07XHAJ9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艳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6层1单元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226821816Y。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粤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粤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2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河北粤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魏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