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26民初469号
申请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申请人:***,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申请人:***,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县。
申请人:***,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申请人:***,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申请人:***,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申请人:**,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申请人:***,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申请人:高晨辉,男,199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申请人:*团结,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申请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申请人:***,男,199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申请人:***,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
被申请人: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91号院1号楼6单元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等与被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晨辉、*团结、***、***、***、**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600元。申请人***、***、***、***、***、***、***、**、***、高晨辉、*团结、***、***、***、**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600元。
案件申请费1378元,由***、***、***、***、***、***、***、**、***、高晨辉、*团结、***、***、***、**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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