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1994号
原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6层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6821816Y。
法定代表人:马文超,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枫,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世栋,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张殿友,董事长职务。
原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原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刘飞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荣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