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11382号
原告:广东中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梅中兴路6号1栋621室。
法定代表人:郑晋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雪,广东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仪,广东森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6层1单元710。
法定代表人:马文超。
被告:储辉,男,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原告广东中诚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中诚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广东中诚木业有限公司以已与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储辉达成和解,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储辉已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诚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18.66元(原告广东中诚木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诚木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 金晓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