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终6658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贵,福建千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院**楼**618。
法定代表人:马文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良,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林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72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9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江 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施 炜
书 记 员 郑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