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2560扬州智楷胜机械五金厂与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12民初2560号
原告:扬州***机械五金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王庄村四努旦**。
投资人:刘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环镇路**
法定代表人:孙亮。
原告扬州***机械五金厂与被告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扬州***机械五金厂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机械五金厂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机械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扬州***机械五金厂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沈月榕
书 记 员  姜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