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12民初4264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扬子路9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