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3649号
原告:***,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扬子路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扬州扬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