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02执28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海阿尔法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2019)豫0502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过户、损坏等处分行为。
三、查封期限以协助执行、冻结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
申请查封人申请续行财产查封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