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4执恢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
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总经理。
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新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5)常执字第00085号。执行中,因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41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对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5月15日,本院依职权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19)苏04执恢19号。
执行中,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了(2019)苏041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新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新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仲裁委员会2014常仲裁字第18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