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财保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313934752L。
法定代表人陈友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4866097B。
法定代表人陈玉萍,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苏0703财保17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8040××××559账户内存款1918000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559账户内存款1918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559账户内存款191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