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申请人***,女,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明,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太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674866097B。
法定代表人陈玉萍,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账号8040********账户内存款875000元予以保全。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99320104132021000121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常州中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账号8040********账户内存款87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95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