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民申3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4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云南省镇雄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珠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昭通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局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邦泰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昭通供电局(以下***通供电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实际完成了大关县天星镇***、营盘村、打瓦主干线、双河村、寨子村、青杠村、**村七个工程点的工程。2018年2月9日***与翔邦泰公司结算确认的工程量是***、营盘村、打瓦主干线三个工程点的工程量。该三个工程点的工程款翔邦泰公司尚欠611616元未付,因此***向大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翔邦泰公司、昭通供电局支付该三个工程点尚欠的工程款。由于双河村、寨子村、青杠村、**村四个工程点的工程量当时还未结算,本案起诉的工程款并不包括后面四个工程点的工程款。但本案中,翔邦泰公司将其支付的后面四个工程点的工程款也算作前面三个工程点已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法院错误采信翔邦泰公司的证据,认定前面三个工程点的工程款1865136***泰公司已经支付,还超付271405元,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作出后,***找到翔邦泰公司天星镇农村电网改造负责人**,他给***出具了工程量确认单,证明***不仅前期在***、营盘村、打瓦主干线三个工程点施工,而且后期在双河村、寨子村、青杠村、**村四个工程点施工。原判将前期三个工程点的工程款认定为***总的工程款,将七个工程点领取的工程款认定为已付工程款错误。因此,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判决**、翔邦泰公司、昭通供电局共同支付***工程款611616元。
**、翔邦泰公司、昭通供电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与**签订的《2016年大关县天星镇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包施工的是大关县天星镇农网改造工程。双河村、寨子村、青杠村属于天星镇。***无证据证明其与翔邦泰公司还存在其他施工合同关系。原判认定***已领取的大关县天星镇范围内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点的全部工程款为本案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申请再审提供的,**于2019年2月27日出具的《工程量确认单》,未经翔邦泰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翔邦泰公司不予认可,不能推翻本案原审判决。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