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4民初712号
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平路17号***珠大厦2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16739U。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昌宁县珈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卡斯镇卡斯村卡斯街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4781681346N。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昌宁县珈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871元,由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