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112民初1359号
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89616739U。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848-856号7楼7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6236864K。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408号达阵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金碧路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预交诉讼费735元,实际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另710元退还原告云南翔邦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