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财保100号
申请人: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邑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徐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通,北京市同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北京市同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路****。
法定代表人:黄薪,负责人。
申请人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5796.3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55796.36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