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诉北京航博基业材料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海民初字第1554

原告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邑西路2号院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祥,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中,男,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北京航博基业材料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冷泉村南羊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朱家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安金,男,北京航博基业材料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鸿业公司)与被告北京航博基业材料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博基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祥、张建中,被告航博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安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天鸿业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航博基业公司于201217日签订《地坪漆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航博基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平谷紫岳闻涛办公室》工地地坪漆的施工工作。此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航博基业公司施工款20700元。航博基业公司于同年110日进场施工,至115日全部完工。但是经我方验收发现自流平地面凸凹不平,特别是地面走线槽部分特别明显。20122月办公区南侧地面出现开裂、起鼓现象,后被告曾给于维修。20124月自流平又出现比第一次更严重的起皮,开裂,起鼓现象。目前该地面起皮,开裂,起鼓现象严重,直接导致我方承接的工程在甲方山水文园凯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验收检验中不合格,进而影响我公司的验收工作。我公司与航博基业公司多次协商该质量问题,但其始终不予理睬。无奈我公司只得将原有地坪漆去除,重新委托其他单位重新进行地坪漆的施工工作。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航博基业公司承接装修工作,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工作,但实际上其提供的装修工作不符合质量要求,因此我公司向贵院起诉。现诉讼请求:1.解除我公司与航博基业公司于201217日签署的《地坪漆施工合同书》;2.航博基业公司向我公司退还工程款20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航博基业公司承担。

被告航博基业公司辩称,中天鸿业公司称我公司施工的地面为自流平地面与事实不符。双方合同约定工程选用环氧平涂地坪漆(半亚光)。自流平地坪要比平涂地坪的质量好,但是价格要高,中天鸿业公司为了省钱没有按照业主的设计要求使用环氧自流平地坪,其施工工艺与设计不符导致其与业主发生纠纷,其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应由其自己承担,我公司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原告负责验收,支付工程尾款,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工的施工,中天鸿业公司也验收了,并支付了尾款。中天鸿业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应举证证明,如果没有第三方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我公司工程质量有问题。由于地坪漆是混凝土地面上滚涂或喷涂施工,如果混凝土地面质量有问题出现裂缝也会导致地坪漆开裂和起皮现象,同时施工现场其他部门安装导致涂层损害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中天鸿业公司在与我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由其他部门安装等原因造成涂层损坏,可以经甲方协调后有偿让乙方负责修补。合同履行后,中天鸿业公司找我公司进行过有偿修补,故我公司施工不存在质量不合格,进行过的有偿修补可以证明涂层损坏是第三方原因。中天鸿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的合同书第九条第一款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我公司已完成施工,中天鸿业公司也支付完全部工程款,双方不存在为合同履行的义务,故合同已经终止,中天鸿业公司没有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现不同意中天鸿业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17日,中天鸿业公司与航博基业公司签订地坪漆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乙方:北京航博基业材料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平谷紫岳闻涛办公室》工地地坪漆的施工。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平谷紫岳闻涛办公室;2、工程地址:平谷;3、施工范围:办公室地面。二、承包形式。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施工所用的地坪漆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地坪漆采用北京航博基业材料防护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MW-D02半哑光地坪漆。同时,乙方负责施工管理及安全管理,满足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及总包单位的有关要求。…四、工程造价。工程总面积:暂定500平方米(按实际工程面积结算);固定单价:43/平方米;工程总造价:21500元。…六、质量要求。1、本工程选用环氧平涂地坪漆(半亚光),严格按甲方设计要求施工。2、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质量,做到涂层均匀。3、涂层的地坪漆应达到甲方设计要求。七、竣工验收。1、工程完工后,甲方负责工程的验收。2、由其他部门安装等原因造成的涂层损坏,可以经甲方协调后有偿让乙方负责修补。

合同签订后,航博基业公司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中天鸿业公司进行了验收并按合同约定价款标准及实际工程量支付给航博基业公司施工款20 700元,其中尾款1700元于2012114日给付。中天鸿业公司主张验收并未合格,给付尾款的原因是航博基业公司索要工程款,己方为了抓紧工期而支付;对此解释航博基业公司不予认可。

20125月应中天鸿业公司要求,航博基业公司对工程进行了两次修补,修补内容是涂层裂缝,第二次修补中天鸿业公司支付航博基业公司修补费3000元。就修补原因,中天鸿业公司主张系航博基业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亦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就给付修补费解释为施工进度紧张;航博基业公司主张修补为有偿修补,与己方施工质量无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中天鸿业公司提供的地坪漆施工合同书等证据,航博基业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中天鸿业公司与航博基业公司签订的地坪漆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为有效合同。现航博基业公司依约完成了施工工程,中天鸿业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支付了全部工程款,故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中天鸿业公司就航博基业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中天鸿业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给付修补费的做法,也不符合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一般理性处理方式,故本院对中天鸿业公司该主张不予认可。现中天鸿业公司以航博基业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九元,由北京中天鸿业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八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O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李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