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280号
原告: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锦汇路****楼-40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原告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经本院审查,原告青岛四机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之前,被告***就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争议已于2020年11月23日在青岛市市北区法院立案,两案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合并审理。因被告***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故本案应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