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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52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腾冲市北海乡双海社区海口组。 法定代表人:毕子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甸阳东路31号附3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县甸阳镇文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布朗族,1972年9月12日生,住施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生,住施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生,住施甸县。 本院在执行***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