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521执112号
申请执行人:***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腾冲市北海乡双海社区海口组。
法定代表人:毕子稳,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施甸县甸阳镇文武社区甸阳东路31号附3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施甸县甸阳镇文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布朗族,1972年9月12日生,住施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9日生,住施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生,住施甸县。
本院在执行***稳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施甸天泰投资有限公司、施甸县旺华影城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