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5551号之二
原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娟,江苏普悦(盱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鼎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工程款给付义务为由,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3元,减半收取计1086.5元,保全费969.32元,合计2055.82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