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72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志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WXK0M2A,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B1-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417X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志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苏0891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