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91民初729号之一
原告:江苏志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WXK0M2A,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淮安***B1-41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3417X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111号2幢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志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安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志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志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43元,减半收取计1277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志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