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56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振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胡文雍(特别授权),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杨根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2022年5月9日、7月26日,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发起人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较少,不宜扣划。2022年7月27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才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展开线下调查:一、2022年6月21日到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济宁市任城区××路××号××房产,当日查封,轮候(二十轮)、有抵押;二、2022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济宁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鲁H0Y0**车辆登记信息,当日查封,轮候(二十轮),无抵押,因车辆未能控制无法处置;三、2022年6月29日本院工作人员去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进行线下调查,济宁市建设南路61号,经询问该公司法务人员得知,公司现在涉及案件较多,现在确实无力偿还这些欠款,员工的工资都很久没发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7月27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文雍,告知了以上执行的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进行悬赏执行、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进行悬赏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赵文斌
审判员 王德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