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4952号
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振业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25278122G。
法定代表人:王君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辉,河南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生。
被告:毛慧,女,汉族,1986年6月3日生。
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毛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毛慧的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慧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2元,由原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卫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玉鑫
书 记 员 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