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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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民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振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君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龙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博星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10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17元,减半收取185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至坚
审判员王文兴
审判员何敏军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缪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