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汇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金汇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汇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梨花桥京开路东侧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海峰。
被执行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号街。
法定代表人:李长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汇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辽019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与被执行人北京金汇中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91执23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海滨
执行员  佟 欣
执行员  芦 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孙国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