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好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3财保72号
申请人:承德好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承德市双滦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56047***3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
统一社会引用代码:9111010655851334X8。
法定代表人:向开东,职务:经理。
申请人承德好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申请人承德好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投保诉讼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承德好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宏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