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17)冀0803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涞水县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8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