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2932号
原告: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5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851334X8。
法定代表人:向开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媛媛,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敏,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颖,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经查,原告北京中海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505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被告***不服前述仲裁裁决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13民初2291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3民初22919号案件合并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秀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