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鲁百川幕墙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民辖终1号
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东冠鲁百川幕墙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平邑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6民初65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称,经核查,被上诉人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实为原审第三人山东冠鲁百川幕墙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且对被上诉人上诉人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认为其双方串通设计管辖权指向的目的性明确。本案原审第三人山东冠鲁百川幕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花岗岩)》第10.3天约定“本工程验收完毕后,……,结算价将是甲方最终付款的依据”。截至目前,该工程尚未结算,因此不存在到期债权。该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不能协商解决,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的签订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依法确认其享有本案管辖正确。关于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主张的对被上诉人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疑和涉案工程未结算等,属实体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殷方昭 审判员  孙兴欣 审判员  尤洪杰
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