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鲁百川幕墙有限公司

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1326民初6569号
原告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利花岗石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装饰公司)、第三人山东冠鲁百川幕墙有限公司(百川幕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利花岗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被告中建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马迪,第三人百川幕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文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百川幕墙公司对中建装饰公司的债权是否已到期及到期债权数额;二、福利花岗岩公司是否可行使代位权。 关于焦点一,中建装饰公司与百川幕墙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自己的义务。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百川幕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累计向中建装饰公司供应材料价值8847067.42元,中建装饰公司均已签收确认,且中建装饰公司采购百川幕墙公司材料用以承建的丽江复华度假世界丽朗酒店室外景观工程也已交付使用,中建装饰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供货义务。2019年1月12日,百川幕墙公司向中建装饰公司报送了材料最终结算单,中建装饰公司已收到且未提出异议,并后续又支付材料款500000元,从双方结算的情况可以看出,百川幕墙公司对中建装饰公司的债权已到期。虽然中建装饰公司辩称,因其公司施工的“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只有50%,其公司也支付了百川幕墙公司50%的工程款,根据合同中双方共担风险的约定,其公司对百川幕墙公司的债权未到期。但合同第10.5条同时约定“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而根据本院保全的情况可以看出,中建装饰公司账户资金余额并不存在不能支付百川幕墙公司案涉债权的情形,因此,中建装饰公司的该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到期债权的数额,中建装饰公司辩称百川幕墙公司供货的总金额为8723219.404元,而案涉三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关于供货的总金额一致,均为8847067.42元,且中建装饰公司关于百川幕墙公司供货总金额的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材料证实,因此,对其该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百川幕墙公司对中建装饰公司供货的总金额为8847067.42元,扣除中建装饰公司支付百川幕墙公司货款4800000元及双方协商扣款数额353882.69元,中建装饰公司尚欠百川幕墙公司3693184.73元货款未支付。该剩余未支付货款中包含了5%的质保金,中建装饰公司认为因百川幕墙公司的供货材料尚未到质保期,所以5%的质保金不能支付。案涉合同约定质保期为二年,百川幕墙公司供货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系分时间段供货,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5月25日累计供货金额为 8129123.6元,至本院判决之日,该8129123.6元供货材料均已过二年的质保期,因此,不应再扣除5%的质保金,而剩余717943.82元的供货材料发生在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5日期间,尚未过质保期,应扣除5%的质保金35897.19元,综上,扣除未到期的35897.19元的质保金,截止目前,中建装饰公司尚欠百川幕墙公司3657287.54元货款未支付。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中建装饰公司及百川幕墙公司在合同中未约定,因此,可自福利花岗石公司主张之日即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焦点二,福利花岗石公司对百川幕墙公司的到期债权已经生效的(2019)鲁1326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百川幕墙公司对中建装饰公司亦享有到期债权,百川幕墙公司既不向福利花岗石公司履行到期债权,又怠于向中建装饰公司主张到期债权,对福利花岗石公司造成了损害,福利花岗石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百川幕墙公司的到期债权。中建装饰公司辩称,因百川幕墙公司不提供相应发票,所以有权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而百川幕墙公司不向中建装饰公司提供剩余货款发票的行为,恰是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表现,不影响福利花岗石公司行使代位权,中建装饰公司的该辩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但福利花岗石公司向中建装饰公司主张的债权数额超过了百川幕墙公司对中建装饰公司到期债权数额3657287.54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福利花岗石公司对中建装饰公司代位权成立,中建装饰公司应支付福利花岗石公司3657287.54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分析认定如下:福利花岗石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中建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三,百川幕墙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福利花岗石公司提交的证据三、中建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二、百川幕墙公司提交的证据二,该三份证据材料中关于百川幕墙公司向中建装饰公司供货总额8847067.42元是一致的,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中建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百川幕墙公司自认违约罚款或协商扣款数额为353882.69元,本院亦予以确认。百川幕墙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中,中建装饰公司仅对2018年7月27日的收方单提出异议,认为收方单不符合中建装饰公司与百川幕墙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的约定,但该收方单中加盖了中建装饰公司丽江复华度假世界项目经理部公章,能够证实中建装饰公司收到了该供货材料且未提出异议,因此,本院对百川幕墙公司提交的该组证据材料均予以采信。福利花岗石公司提交的证据四,虽然中建装饰公司提出异议,但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中建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四、五、六、七,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福利花岗石公司与百川幕墙公司自2017年1月以来连续发生花岗石荒料和板材采购业务。2018年7月10日,双方经核对,签订结算付款明细一份,明细中载明:百川幕墙公司尚欠福利花岗石公司货款4850000元未支付。同时,双方在明细中约定了货款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货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到期后,百川幕墙公司仅支付福利花岗石公司货款650000元,剩余货款4200000元未支付。福利花岗石公司为索要剩余货款诉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30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26民初5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百川幕墙公司支付福利花岗石公司货款4200000元及利息(以4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12月10日,中建装饰公司(甲方)与百川幕墙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2018年5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百川幕墙公司为中建装饰公司承建的丽江复华度假世界丽朗酒店室外景观工程供应材料。《材料采购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第10.1.1载明:乙方每月20日与甲方核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所供材料数量,并办理完过程付款手续,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发票,此发票仅作为甲方挂账依据。(1)乙方应当按每期结算金额开具当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提供发票不合规、不及时、无法认证,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视为甲方付款逾期,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利息、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得虚开,其中如果甲乙双方过程中确定进度款总金额或过程结算金额或最终结算金额的,乙方应在确定金额后7日内提供档期确定的进度款总额或过程结算款或最终结算金额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第10.5条载明:在合同签约时,乙方对本工程的资金支付情况已作充分了解。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业主资金到位情况给与材料款的支付,并共同承担资金风险。由于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甲方不能支付乙方的情况,乙方同意不追究甲方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第10.2.2条载明:材料进度款: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每月20日核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所供材料数量,每月支付累计货款70%(每月为一个付款周期);供货完毕,经甲方、监理、业主验收合格后分批次支付至工程总值的85%;10.3材料结算:本工程验完毕后,经业主、监理、项目验收合格,甲乙双方办理材料结算后6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结算价将是甲方最终付款的依据。10.4.1质保金返还,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材料最终结算价款的95%,5%留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28日,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保险费用后无息返还。乙方在质量保证期间内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甲方有权拒绝返还乙方质保金,质保金不足以偿付因解决质量问题所需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返还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二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6.6条载明:接货联系人:张捷,交货联系人:林晓。11.2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两年。中建装饰公司与百川幕墙公司签订合同后,百川幕墙公司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累计向中建装饰公司供应材料价值8847067.42元。中建装饰公司共支付百川幕墙公司货款4800000元,结算时,双方协商扣款353882.69元作为百川幕墙公司让渡给中建装饰公司的利益,中建装饰公司尚欠百川幕墙公司3693184.73元货款未支付。 福利花岗石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中建装饰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4200000元。我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鲁1326民初65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建装饰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并实际冻结中建装饰公司银行存款4200000元。福利花岗石公司缴纳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一、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657287.54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冠鲁百川幕墙有限公司因本案《材料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所涉3657287.54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范围内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驳回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9177元,由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404元,由平邑县福利花岗石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77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金华 人民陪审员  张继芳 人民陪审员  王玉杰
法官 助理  王青红 书 记 员  朱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