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2868号
原告:易庆,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91094436N,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
法定代表人:马美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无锡瑞捷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632115265,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易子成,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第三人:谌**,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易庆与被告江苏金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无锡瑞捷物流有限公司、***、谌剑锋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庆撤诉。
本案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计7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