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05执3069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路桥公司应向华瑞公司支付134990元。因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华瑞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路桥公司均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查得并扣划被执行人路桥公司银行存款3973元,其中1850元已开具本案执行费,剩余2123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华瑞公司。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路××的不动产,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三年。因上述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向该不动产首封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发函询问处置情况并要求参与分配,目前尚无款项受偿。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6××××、苏B6××××、苏B0××××、苏BA××××、苏BA××××、苏BA××××、苏BR××××、苏BV××××、苏BY××××、苏BY××××、苏B9××××、苏B6××××、苏B6××××、苏B6××××、苏B8××××、苏BV××××、苏B317E6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日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之日起两年。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又系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
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有对外投资。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路桥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实地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34990元暂执行到位2123元,执行费185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华瑞公司,华瑞公司对此表示认可,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路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瑞公司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查封效力消灭。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路桥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华瑞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文辉
审判员 吕全兴
审判员 徐 凯
书记员 唐伟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