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4103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3民初4103号
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经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审查,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提起本案诉讼,故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过雪琴
书记员  殷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