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2169号
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衡水华瑞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衡水康氏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牛金雪
书记员 曹亚晴